稽查局有权要求企业进行土增税清算么?
稽查局有权要求企业进行
土增税清算么?
看到这个标题,估计有朋友立马就要说了:稽查局当然有权要求企业进行土增清算啦,实务里自个就遇到过好多次稽查局让企业清算的,这能叫问题嘛?
你还真别说,这说不定啊,还真是个问题。
首先呢,咱先看看土增清算的规定,依据《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》第十条规定:对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,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。
(一)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,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%以上,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%,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;
(二)取得销售(预售)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;
(三)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;
(四)省(自治区、直辖市、计划单列市)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况。
而征管法又规定,税务机关包括稽查局,那么是不是就意味着纳税人满足上述清算条件之一时,稽查局作为税务机关就有权要求企业进行清算呢?
大伙这里要注意,《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》第十条可是明确说的是主管税务机关有权,而不仅仅是税务机关就有权。主管主管,说白了,就是归你管时,你才有权要求企业清算,要是不归你管,那你自然就没权了。
那么稽查局到底是不是主管税务机关呢?说到这里,就要说说稽查局的职权范围了,依据征管法和《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基础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》(国税发﹝2003﹞124号)等一系列税收规范性文件的规定,稽查局的职权,说白了就是查处税收违法案件。
那么问题来了,企业就算符合《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》第十条中的条件,但是这时候并不代表企业就违法了啊,既然没违法,那压根就不归你稽查局管啊,这时候,稽查局怎么就能有权要求企业进行土增清算呢?
按正常逻辑来说,应该是主管的区县税务局首先要求企业进行清算,然后如果企业不进行清算,违规了,这时候才轮的上稽查局来“主管”,然后稽查局才有权“再”要求企业进行清算才是。
当然了,上述仅仅是针对《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》第十条而言的,对于按规定企业应该进行土增清算而不进行的,由于本身已经违规,稽查局当然是有权让企业进行土增清算的。
注:上述仅为法律上的探讨,勿和谐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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